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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320号

武仁棣与张金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仁棣,张金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武仁棣。被执行人张金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