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武仁棣。被执行人张金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武仁棣与张金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武仁棣。被执行人张金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