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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财保26号

喻某某与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喻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26号

申请人:喻某某。

被

申请人:宋某某。

申请人喻某某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的房屋。申请人喻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喻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担保人喻某某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