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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91执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支行、杨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支行,杨丰收,方满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91执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丰收,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方满兰,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丰收、方满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此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丰收、方满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其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小平

审 判 员  王日升

代理

审判员  周景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安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