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13号申请人XXX。被执行人冯在金。关于XXX申请执行冯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X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441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在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