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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财保83号

秦宗立与余文太、周虹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宗立,余文太,周虹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83号申请人秦宗立,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余文太,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6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周虹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9日,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秦宗立与被申请人余文太、周虹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余文太、周虹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房一套和被申请人周虹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秦宗立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宗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余文太、周虹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房一套和被申请人周虹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转让、转移、赠与和设定他项权;

二、将申请人秦宗立所有的车牌号为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转让、转移、赠与和设定他项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已起诉或已申请仲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屈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