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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行审128号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庄佳斌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庄佳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81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陈培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庄佳斌,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庄佳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章 懿

代理

审判员  徐晓良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