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360-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白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白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产权证号:×××号),并查封原告杨某某的��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位于××××××(产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白某某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