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105号原告魏永丽,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王再岚,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被告智颖飙,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丽诉被告王再岚、智颖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告智颖飙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2、冻结被告智颖飙在中国工商银行康巴什东颐支行的账户(账号:×××);3、冻结被告智颖飙的公积金账户(账号:×××);4、冻结被告王再岚的公积金账户(账号:×××);5、轮候查封被告王再岚的位于东胜区×××号街坊×××号楼×××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6、轮候查封被告王再岚的位于北京市×××号院×××号楼×××层×××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号)。原告魏永丽及其丈夫刘贵清以其位于东胜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以及车牌号为×××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智颖飙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智颖飙在中国工商银行康巴什东颐支行的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告智颖飙的公积金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告王再岚的公积金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轮候查封被告王再岚的位于东胜区×××号街坊×××号楼×××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9XXXXXXXX0),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轮候查封被告王再岚的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号),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原告魏永丽的位于东胜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八、查封刘贵清的车牌号为×××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德呼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