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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916号

李张氏与李曹氏、李加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张氏,李曹氏,李加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916号原告李张氏。被告李曹氏。被告李加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氏与被告李曹氏、李加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氏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张氏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张氏负担。

审判员  邸水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