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916号原告李张氏。被告李曹氏。被告李加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氏与被告李曹氏、李加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氏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张氏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张氏负担。
审判员 邸水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