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杨先科。
被执行人:李文新。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先科与李文新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杨先科。
被执行人:李文新。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