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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273号

杨先科与李文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先科,李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杨先科。

被执行人:李文新。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