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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99号

毕俊成、朱泽焕等与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俊成,朱泽焕,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99号

原告:毕俊成。

原告:朱泽焕。

被告: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栢立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福佳,该公司客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俊成、朱泽焕与被告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俊成、朱泽焕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俊成、朱泽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元由原告毕俊成、朱泽焕负担。

审 判 长  董立超

代理

审判员  马德龙

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