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99号
原告:毕俊成。
原告:朱泽焕。
被告: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栢立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福佳,该公司客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俊成、朱泽焕与被告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俊成、朱泽焕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俊成、朱泽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元由原告毕俊成、朱泽焕负担。
审 判 长 董立超
代理
审判员 马德龙
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