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636号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表人朱应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聚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聚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廖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