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710号
申请人:胡凯。
申请人:王小波。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凯与申请人王小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凯与申请人王小波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小波自愿同意一次性赔偿给胡凯头部受伤的一切医疗费等共计1500元。另外,胡凯一次性归还王小波现金共计3000元,剩余1500元,胡凯到2016年6月20日前归还给王小波;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