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国永红,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区。被告刘俊东,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井艳晶,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永红与被告刘俊东、井艳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返给原告,邮寄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