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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994号

国永红与井艳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国永红,刘俊东,井艳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国永红,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区。被告刘俊东,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井艳晶,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永红与被告刘俊东、井艳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返给原告,邮寄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