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民初293号

陈某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静涛,孙宇豪,孙长忠,白云龙,白书霞,黄鹤,黄玉军,陈宪乐,陈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293号原告陈静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阿县光明街青年博园小区2号楼5单元4楼。委托代理人陈秀金,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宇豪,男,199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商业局家属院。法定代理人孙长忠,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孙宇豪之父。被告孙长忠,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被告白云龙,男,200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恒心小区5号楼3单元402室。法定代理人白书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白云龙之母。被告白书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付言英,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白云龙祖母。被告黄鹤,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锦绣东阿小区5号楼5单元2楼东户。法定代理人黄玉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鹤之父。被告黄玉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宪乐,男,200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水韵名邸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理人陈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宪乐之父。被告陈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鹤、黄玉军、陈宪乐、陈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涛与被告孙宇豪、孙长忠、白云龙、白书霞、黄鹤、黄玉军、陈宪乐、陈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均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与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是原被告的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静涛承担。

审判员  荣垂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