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293号原告陈静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阿县光明街青年博园小区2号楼5单元4楼。委托代理人陈秀金,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宇豪,男,199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商业局家属院。法定代理人孙长忠,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孙宇豪之父。被告孙长忠,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被告白云龙,男,200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恒心小区5号楼3单元402室。法定代理人白书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白云龙之母。被告白书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付言英,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白云龙祖母。被告黄鹤,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锦绣东阿小区5号楼5单元2楼东户。法定代理人黄玉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鹤之父。被告黄玉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宪乐,男,200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水韵名邸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理人陈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宪乐之父。被告陈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鹤、黄玉军、陈宪乐、陈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涛与被告孙宇豪、孙长忠、白云龙、白书霞、黄鹤、黄玉军、陈宪乐、陈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均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与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是原被告的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静涛承担。
审判员 荣垂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