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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394号

姬晓英诉李胡山、王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晓英,李胡山,王延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394号原告姬晓英,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杏河镇阳山村06号。被告李胡山,男,住址不详。被告王延瑞,男,50岁许,住志丹县前广场信息旅社旁边4楼401室。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李胡山的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