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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86号

曹洪生与刘建旺、李海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洪生,刘建旺,李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86号

申请执行人:曹洪生。

被执行人:刘建旺。

被执行人:李海霞。我院执行的曹洪生诉刘建旺、李海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