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028号
原告:李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陈长平,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金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克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