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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102号

程灵军与朱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灵军,朱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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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102号

原告:程灵军。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滨。

原告程灵军与被告朱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朱海滨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06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王晓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06年3月21日,被告朱海滨向原告程灵军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由被告朱海滨出具借条一张。此后,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未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海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灵军借款200000元及从2006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65元,由被告朱海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