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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564号

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与宿松县电子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宿松县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泽润,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宿松县电子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贺海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6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松县电子职业技术学校银行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