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泽润,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宿松县电子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贺海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6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松县电子职业技术学校银行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