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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11号之二

李杰华与蒋耀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杰华,蒋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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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杰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耀芳(曾用名:李慧),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杰华与被执行人蒋耀芳(曾用名:李慧)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莫民初字第37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杰华申请被执行人蒋耀芳给付现金1692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372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3192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蒋耀芳��存款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固定收入。申请执行人李杰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蒋耀芳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杰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佩君

代理

审判员  邢金凤

代理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