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初10号
原告:姚连法,女,1943年1月7日(身份证号码:330722194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里厅巷**号。
委托代理人:徐林波。
被告: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晓,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敏,副局长,作为负责人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子华,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科长。
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金政,市长。
委托代理人:胡凯航,系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连法与被告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以本案已由法院司法建议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姚连法、杨宝忠是否符合发放困难补助条件作出相对性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连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连法负担。
审 判 长 卢发扬
人民陪审员 陈李新
人民陪审员 吕 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赵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