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260号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单喜娟,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单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