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33号
申请执行人:许成军,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吴泽润,经理。
被执行人:吴泽润。
被执行人:明润南,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许成军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吴泽润,明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彭毅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