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民初1356号

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356号原告韩某,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澄城县寺前镇。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一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