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079-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飞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武志强,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志强在蒙城县阳光安置小区有30#楼405室房屋一处(其妻李丹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志强所有的位于蒙城县阳光安置小区有30#楼405室房屋一处(其妻李丹名下)。
二、被执行人武志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武志强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武志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