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初25号
原告:赵孝庆。
委托代理人:郭庆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翠云。
第三人:蒲绪萍。
第三人: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绪萍,经理。原告赵孝庆要求被告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行政变更登记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孝庆于2016年5月9日以被告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孝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孝庆负担。
审 判 长 陈冬梅
审 判 员 尚凯飞
人民陪审员 高 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