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国。委托代理人赵彦荣。委托代理人张富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麻春喜。委托代理人张腾、施长水,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世府。委托代理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启国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庞寨村委会)、庞世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启国于2015年7月16日提起诉讼,要求:庞寨村委会、庞世府返还张启国承包款共计14700元。经审理,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卫民��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启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启国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启国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启国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启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