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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26号

罗雪林与苏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雪林,苏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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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罗雪林,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被执行人苏祝辉,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雪林与被执行人苏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43500,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执行费55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裴 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