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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971号

何金荣与北京金驿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金荣,北京金驿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荣,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驿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浪琴国际B座905号。法定代表人张珏,董事长。何金荣申请执行北京金驿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金驿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何金荣26870.28元、案件受理费15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金驿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涛

审 判 员  张巍助理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