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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349号

马连节与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杨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马连节,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杨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82民初349号原告马连节被告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伦路中段良种场。法定代表人杨荣,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荣原告马连节与被告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杨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连节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杨荣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1年7月起到被告处从事门卫工作,一直工作到2015年10月,约定工资每月1200元,几年来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一部分工资,尚欠工资款25600元,被告杨荣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此后又拒不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欠款256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是被告杨荣投资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杨荣是法定代表人。原告在鲁丰源公司做门卫期间,被二被告拖欠工资35600元,其间被告杨荣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马连节现金叁万伍仟陆佰元正2015.10.28号杨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偿还部分工资,但尚欠原告工资25600元至今未付。2016年1月2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工资款25600元及利息,并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杨荣的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马连节工资款25600元,写有欠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应当及时偿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利息于法无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清事实和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杨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马连节工资款2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禹城市鲁丰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杨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