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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055号之一

赵瑞与定边县大城小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瑞,定边县大城小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55号之一原告赵瑞,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杜学刚,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边县大城小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与被告定边县大城小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瑞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辰

人民陪审员  杜红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