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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606号

王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60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成刚,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生育一女孩,取名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去过医院治疗,但为了面子,一直没有报警,但原告的忍耐并没有让被告改过,春节前又殴打原告。在这之前被告曾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原告母女,若违反,卷被子走人,现在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另外婚后双方购置楼房两套,帕萨特轿车一辆,原告要求分割90%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女儿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潘某甲答辩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一年的了解与交往,然后才登记结婚,有浓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我们有共同的爱好,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生病,我对她照顾有加。原告所述我经常动手打她与事实不符,生活中有一些摩擦是夫妻生活的正常现象,而且矛盾也都事出有因,我们的女儿已经20岁,现正在大学读书,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知道自己也有不完美的地方,以后尽力改正。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女,取名潘某乙。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临盘采油厂××小区××号楼××单元××号楼房一套,胜利油田龙口基地××花园××号楼××单元××楼××户楼房一套,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另外原告主张还有13000元的债权,被告不认可。上述事实由结婚证、胜利油田住房预售合同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偶有矛盾,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沟通。而且女儿正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抚养教育。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