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01609号

严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01609号

原告:严某。

被告:朱某。

原告严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严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 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钱正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