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01609号
原告:严某。
被告:朱某。
原告严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严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 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钱正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