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周斌,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汩罗县。被执行人彭小剑,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广西省罗城县。被执行人龚金成,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彭小剑、龚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斌赔偿款2772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小剑、龚金成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周斌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字第78号责令退赔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