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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周跃伟与被执行人王伟、王喜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跃伟,王伟、王喜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21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周跃伟

被执行人:王伟、王喜会本院在执行(2016)黑2721民初第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伟、王喜会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21民初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年军

审判员  张巨财

审判员  李卫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