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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40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烟台无线电一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烟台无线电一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负责人王寿义,行长。被执行人烟台无线电一厂。法定代表人赵荣毅,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