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负责人王寿义,行长。被执行人烟台无线电一厂。法定代表人赵荣毅,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