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72号之一本院2016年3月22日对张某与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7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1页第17行中去掉一个“付”。
代理
审判员 赵福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
张某与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72号之一本院2016年3月22日对张某与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7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1页第17行中去掉一个“付”。
代理
审判员 赵福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