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民初949号

高世勇、李彬与李岷、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世勇,李彬,李岷,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949号原告高世勇,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李彬,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岷,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李生,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畲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勇、李彬诉被告李岷、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勇、李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60元,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丽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