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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1329号

杨永和与夏国永,曹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永和,曹友付,夏国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329号原告杨永和,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强(系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友付,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被告夏国永,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和与被告曹友付、夏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永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交纳4025元,由原告杨永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秀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艾星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