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329号原告杨永和,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强(系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友付,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被告夏国永,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和与被告曹友付、夏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永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交纳4025元,由原告杨永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秀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艾星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