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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134号

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134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