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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7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吴永亮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吴永亮,尚小亮,刘德祥,邢秀华,刘文龙,曹永春,贾福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刚,职务信贷员。被告吴永亮,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小亮(吴永亮配偶),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德祥,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秀华(刘德祥配偶),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文龙,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永春(刘文龙配偶),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福清(担保人),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告吴永亮、尚小亮、刘德祥、邢秀华、刘文龙、曹永春、贾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宏宇

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

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