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071号
原告:曲少丽。
被告:丝绸之路集团浙江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轻纺路1069号。
法定代表人:凌兰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扬,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少丽诉被告丝绸之路集团浙江家纺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少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少丽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少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曲少丽负担。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