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鑫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木苟。被执行人盛小球,男。被执行人陈小燕,女。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鑫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小球、陈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803民初1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盛小球、陈小燕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小球、陈小燕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井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满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