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执194号

吉安市鑫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小球、陈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市鑫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盛小球,陈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鑫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木苟。被执行人盛小球,男。被执行人陈小燕,女。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鑫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小球、陈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803民初1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盛小球、陈小燕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小球、陈小燕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井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满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