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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财保94号

王明江与于福林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江,于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94号申请人王明江,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于福林,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明江与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5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于福林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600.00元,银行存款账号为621228000720045****。现申请人王明江提出撤回查封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于福林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600.00元的冻结,银行存款账号为62122800072004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