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15号原告冯德文。原告王秉德。原告刘立群。原告刘俏。原告齐志斌。原告刘锦禄。原告冯德宾。原告李娜。原告田冯超。原告张之彬。原告张剑。原告冯乐。原告石秋艳。原告李建新。原告冯德六。原告王金娣。原告冯佩云。原告樊化东。原告王海峰。原告张晓健。原告孙永辉。原告张经纬。原告侯国岐。原告李雪静。原告赵春新。委托代理人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钰,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西道23号。法定代表人全荣哲,职务:局长。第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友,职务:主任。冯德文等25原告诉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冀唐国用(2002)第6195号文件所涉家属院用地的产权转移手续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冯德文等25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原告冯德文等原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职工与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唐产交2013(5)号],以拍卖价5300万元的价格受让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整体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共涉及四宗土地,其中两宗为家属院用地)。原告方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价款和相关费用,并即刻着手进行人员安置和办理相应的产权转让手续。但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以受让人通过拍卖受让的资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悖为由始终不予办理原告受让资产中的该家属院用地的产权转移手续,导致该宗土地至今无法完成实际交割和使用,使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出现上述情况后,原告方多次找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事宜无果,后又向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没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为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应先行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涉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本案应在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民事纠纷终结之后另行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冯德文等25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冯德文等25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军
代理
审判员 任立会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