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张翠娥,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被告王建国,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易彦晓,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第三人王易欣,女,汉族,1989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娥诉被告王建国、易彦晓、王易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娥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翠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呼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