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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337号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与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337号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86号。

负责人:李国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臧悦杨,该行员工。

被告:张勇,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诉被告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钱让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臧悦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张勇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杭联银(古荡)最抵借字第8011120130016790号)。合同约定在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内,原告向被告张勇提供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140万元整的融资款项,各笔借款期限以相关的债权凭证为准,该合同还对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明确予以约定。被告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按合同约定发放14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5‰,借期至2015年7月15日。2015年6月20日,被告未支付上一季度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01215.36元(从2015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此后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另行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张勇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对融资限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均已明确约定;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勇发放贷款140万元,期限从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5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3、抵押财产清单及他项权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张勇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产以价值224万元提供抵押的事实;4、利息清单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12月2日被告应归还本金14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01215.36元的事实。被告均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勇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勇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01215.36元(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此后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另行计算);

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有权以张勇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39元,由张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让发

人民陪审员  徐捷青

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凌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