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星辉,中共党员,2003年4月至案发任滨州市沾化区农机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站长兼农业机械修配站站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沾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长征、刘建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星辉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沾检诉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韩星辉犯受贿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沾检诉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韩星辉犯受贿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张洪海
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
人民陪审员 张成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向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