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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585号之一

毛煜阳申请执行毛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煜阳,毛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煜阳,男,200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学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理人:李锐娜,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松,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现租房住安徽省阜阳市易景国际小区内。毛煜阳申请执行毛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2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毛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毛松的工资收入80411元.每月提取1800元,从2016年6月份起开设执行,直至执行完毕时止。

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